华潮新闻网
头条

江西2岁男童漏诊身亡 首诊医生获刑一年出狱后发帖 准备申诉材料

来源:华潮新闻网
江西2岁男童漏诊身亡 首诊医生获刑一年出狱后发帖 准备申诉材料

江西抚州一起因漏诊导致2岁男童离世的医疗纠纷,近日再度引发舆论关注。首诊医生韩某被判刑一年后出狱,随即在网络发帖复盘当时的接诊细节,这一举动让原本已尘埃落定的案件重新回到公众视野。

涉事医院 受访者供图

**悲剧发生:**

**男童转院抢救无效身亡**

**鉴定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家属获赔146万余元**

这名男孩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平时随父母在广东深圳坪山区生活。

据其父亲陆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2024年2月7日,一家人从深圳返回抚州老家过年。到了2月17日凌晨3时左右,孩子出现呕吐且带有血丝症状,家人紧急将其送往附近的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科。当晚值班的是韩医生,经拍片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肠梗阻,建议输液并住院观察一周。

陆先生描述称,当天中午1时左右,正在接受输液的孩子突然疼痛剧烈,甚至咬破了嘴唇。此时值班的罗医生建议立即转往省城南昌进行进一步救治。

当日下午5:51,孩子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生命永远定格在2岁6个月。

2024年6月13日,抚州市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随后,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指出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延误病情以及未及时手术治疗的过错,这些过错与孩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悉,事后有专家在一份《专家意见书》中痛心指出,若当时能及时实施手术治疗,术后预后通常良好,极少发生死亡案例。医方的漏诊确实不该,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定为85%-95%。

基于此,抚州市临川区卫健委对韩某作出了“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8日,抚州市临川区法院一审宣判,酌定医院在该案中承担85%的过错责任,判令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46万余元。

**司法判决:**

**涉事医生被指严重不负责任**

**犯医疗事故罪获刑一年**

**禁业三年**

陆先生曾透露,他在拿到抚州市医学会出具的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报告后,便向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报案。2025年6月11日,韩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孩子被送至该院就诊时,韩某作为儿科值班医生进行首诊。虽然对孩子进行了查体及腹部立位片检查,并诊断出肠梗阻、急性胃肠炎及急性上消化道出血,但韩某违反诊疗常规,未做详细体格检查,特别是遗漏了腹股沟区部位的检查,也未安排必要的B超、CT等辅助检查。在确诊肠梗阻后,他未请外科会诊便办理住院,仅采取补液、护胃等保守治疗。

当日2时左右,孩子病情突变。当时门诊坐诊的罗医生并未在场,孩子家人自行驾车前往位于南昌的江西省儿童医院。下午4时左右,在距离医院约10分钟车程时,父亲陆先生对孩子实施了心肺复苏。10分钟后抵达医院,急诊科检查发现孩子已无呼吸及脉搏。江西省儿童医院最终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20分钟)、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

检察院认为,韩某严重不负责任,违背普通外科诊疗常规,因未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辅助检查,导致漏诊腹部沟区嵌顿疝,延误治疗致使病情恶化直至患者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期间,韩某对部分指控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他辩称自己并未违反首诊责任制,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在入院诊治时就存在嵌顿疝。此外,第二天早上他下班前已完成交班,医院主任罗某查房时也认可了他的治疗方案,他认为书本上的诊疗常规不能生搬硬套于临床实际。

临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作为执业医生,接诊时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漏诊和病情延误,最终造成病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2025年11月17日,临川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

判决书

一审判决后,韩某不服,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作为执业医生,接诊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明确的诊疗技术规范,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6年5月28日,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院发声:**

**医生承认诊疗疏漏**

**但认为未达刑事犯罪程度**

**正筹备材料拟申诉**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韩某自2018年起在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科担任助理医生,2019年调至儿科。2023年9月19日,他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同年10月17日在该院儿科正式执业。

今年6月11日,韩某刑满释放。

近日,韩某在网上发帖表示,事发后他曾寄望于医院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厘清相关责任,“但最终事态走向完全超出我的预期,我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并背负刑事责任,这样的结果让我难以接受。”

他在帖子中还原了当时的接诊经过。韩某称,起初是家长带着孩子来急诊,家属自述孩子已连续呕吐两天,直接要求开药输液,自行判断为急性肠胃炎,并带来了此前在抚州某医疗机构做的血常规报告,报告显示指标无明显异常。

韩某说,结合临床表现,他建议拍摄腹部立位片以排查肠梗阻风险。但当时孩子父亲情绪急躁,表示通过网络检索认为只是普通肠胃炎,不认可拍片必要性,随即抱着孩子离开。后来,孩子奶奶独自返回诊室,称家人商议后同意完成影像检查。拍片结果显示孩子存在肠梗阻。

他进一步解释,当时当场调取电子影像胶片,向家属详细说明病情,并结合孩子状态制定初步方案:先通过输液补液、对症缓解不适,采取保守治疗持续监测;若病情加重,则立刻转诊上级机构。“孩子家人商议后,同意先在本院接受保守治疗。办理入院手续后,我同步安排了血液生化、电解质抽血检查,检验结果均未提示明显异常。”

韩某提到,因就诊时间为凌晨,医院B超室无值班人员,且孩子当时无腹痛、严重腹胀等症状,综合考量下未安排B超检查。“当天上午8时左右,我完成与下一班医生的交接,查房结束后回办公室书写记录,随即打卡下班,此后便不再知晓孩子的后续诊疗情况。”

韩某介绍,完整还原事件经过并非为了推卸责任,他承认诊疗中存在处置疏漏,但始终无法认同自身行为达到了触犯刑法、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严重程度。

他提出质疑:在完成值班交接、正常下班,且全程未收到医院关于患者病情恶化的通知前提下,是否还需要对当事小孩的后续病情承担全部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韩某,电话接通后一直无人接听。

另有媒体报道称,韩某目前正在准备相关资料,打算进行申诉。

针对韩某的上述说法,记者再次联系患儿父亲陆先生,但他未作回应。

**律师观点:**

**医疗事故罪认定门槛严格**

**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

知名律师周兆成指出,医疗行为本身存在客观局限性,诊疗失误可以追责,但刑事定罪需格外谨慎,不能仅凭死亡结果就直接推定医生构成犯罪。普通的诊疗过失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只有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过错才能触及刑事追责标准。

他强调,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定门槛,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严重不负责任、违规诊疗、造成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轻微的经验不足、漏诊偏差或常规技术瑕疵属于普通医疗过失,仅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是相互独立且不可抵消的。即便已经进行了民事赔偿和受到处分,只要符合刑事要件,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提醒,患者遭遇医疗纠纷时,应第一时间封存病历、保留证据,通过调解、诉讼、鉴定等途径依法维权;若涉嫌严重违规可报警处理。医护人员则需全程规范留存病历、交接班及会诊记录,遭遇不当指控时可依法上诉、申诉或委托辩护维权。

他认为,此事是一场双输的悲剧,家属痛失骨肉,医生职业生涯遭受重创。案件争议的核心在于区分“技术过失”与“刑事过错”。鉴于医学复杂多变,幼儿病情往往隐匿,司法裁判应结合接诊场景、基层医疗条件及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评判,避免陷入“唯结果论”的追责误区。

他指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敬畏生命、严守诊疗规范是医者的本分。只有精准区分过失层级、审慎适用刑事处罚,才能真正守护医患双方的公平。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