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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陈某病逝后,妻子申请冷冻胚胎移植遭拒,法院判医疗机构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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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陈某病逝后,妻子申请冷冻胚胎移植遭拒,法院判医疗机构履行合同

广州的“85后”女子唐某,在与丈夫陈某结为夫妻七年后,曾在当地一家医院借助胚胎移植技术生下一个女儿。

到了2023年,这对夫妇又前往广东湛江市的一家医疗机构(下文简称“某公司”),希望能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也就是大家熟知的“试管婴儿”技术——迎接第二个孩子的到来。经过一系列操作,他们最终获得了6枚可用的胚胎,并与此前签订的协议相呼应。在将其中2枚胚胎移植入体内后,唐某并未成功受孕。剩下的4枚胚胎便继续冷冻保存在某公司内。

时间来到2025年,陈某因病离世。唐某随后向某公司提出,希望继续完成剩余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治疗流程,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她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8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某要求被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主张,既符合双方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初衷,也具备客观上的履行条件,同时没有触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红线,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法院最终裁定,被告需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唐某及其已故配偶陈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资料图

丈夫病逝,妻子想用冻胚做试管却遭拒

一审判决书披露的细节显示,2023年4月,原告唐某与丈夫陈某曾到访被告处,意图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二胎,并最终取得了6枚可利用胚胎。

同年4月19日,唐某、陈某与被告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文件中明确写道:“我们知晓胚胎无法无限期保存,经慎重考虑,我们要求医院暂时保存1年(自签署之日起算)。若需延长保存期限,我们将到院确认续约。若超过保存期限三个月且我们未提出继续保存的要求,我们同意某公司将胚胎丢弃;当夫妻离婚、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甚至死亡时,我们不同意单独一方或任何人使用和索取剩余的冻存胚胎。超过约定的胚胎保存期限后,我们同意并授权某公司将胚胎丢弃。”

2023年7月14日,唐某在被告处进行了首次冷冻胚胎移植,植入2枚胚胎后未能怀孕。目前剩余的4枚胚胎仍由被告冷冻保管,原告也已缴纳了截至2026年7月19日的胚胎冷冻保存费用。

2025年,陈某因疾病去世。原告随即要求被告继续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治疗,但未获准许。

庭审期间,唐某表示自家经济条件尚可,家人也全力支持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此外,她还提交了公婆出具的《说明》。该文件载明:“儿子陈某因病离世,现儿媳妇唐某为完成夫妻二人的心愿,要求某公司继续施行胚胎移植手术,我们是完全同意和支持的,这也是我们作为父母共同的希望。”

法院:不违法律与公序良俗,支持继续手术

针对唐某的诉求,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了多种抗辩理由,主要包括“原告丈夫已去世,客观上无法再签署胚胎解冻及移植所必需的知情同意书,导致手术的法定程序无法完成”等,以此为由拒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指出,唐某与其丈夫在被告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双方共同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被告也为二人提供了胚胎培养、冷冻保存等服务,并实施过一次胚胎移植手术,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其次,依据原告夫妇于2023年4月19日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他们在被告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的最终目的,是利用人工生殖技术实现生儿育女。这份知情同意书应被视为原告、陈某夫妇对实施胚胎移植治疗的整体性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陈某生前的意愿。鉴于原告夫妇在被告处仍有4枚胚胎处于冷冻保存状态,而被告也是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本案合同并不存在事实上履行不能的障碍。

再次,原告在丈夫陈某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以生育子女、延续家族血脉,这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且原告与陈某仅育有一女,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以进行生育,并不违反当前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

最后,体外胚胎移植主要涉及母亲的生育权以及后代子女的保护。是否进行胚胎移植,首要原则是尊重母亲的选择权。

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前已要求被告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明确要求继续进行,这表明她对是否继续进行胚胎移植以及对将来子女的生育抚养已进行了慎重考虑。原告的公婆也明确表示希望原告能继续进行胚胎移植、生育子女,并愿意尽全力给予帮助和扶持。同时,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缺乏抚养子女的能力。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双方医疗服务合同订立目的,具备客观履行条件,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于今年4月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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