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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文规范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 核心举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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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此举旨在厘清聘用制书记员的身份定位,规范招聘与管理流程,健全职业保障体系并拓宽发展路径,从而更好地契合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实际需求。

记者梳理政策细节发现,《意见》在用人额度管控、招聘机制创新、职责边界划定以及薪酬保障落实等维度均推出了突破性举措。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全方位规范管理,打造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且相对稳定的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

● 用人额度:主要实行聘用制,原则上不占政法专项编制

根据《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实施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书记员总数——涵盖编制内与聘用制人员——需与核定的法官员额数量基本持平,并对规模进行严格把控。鉴于部分地方法院面临突出的人案矛盾,《意见》进一步细化了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责,要求其结合辖区实际与用人需求,在总量范围内合理分配聘用制书记员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这意味着可以统筹一定比例的额度在辖区内调配,优先向任务繁重地区及基层一线倾斜,凸显强基导向。

《意见》明确,法院书记员主要以聘用制为主,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同时,推动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书记员转任其他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岗位。法院须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取消劳务派遣模式。

在等级设置上,《意见》参照编制内书记员设为十级的做法,将聘用制书记员也划分为十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以及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这一设计实现了与编制内等级体系的贯通,打破了因编制和身份造成的职业发展壁垒,并对晋升年限、初次定级、升降情形及配套待遇作出明确规定,畅通了职业发展通道。

● 招聘机制:首创递补与转聘机制,要求专科以上学历

《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由省级法院统一招聘。高级人民法院需研究提出本省(区、市)的用人额度总量方案,合理分配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法院则在自身额度内,商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招聘计划,层报高院审批。对于缺口较大、人案矛盾特别突出的中级法院及直辖市基层法院,经报批后可自行组织招聘,在确保规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兼顾各地审判运行需要。

政策层面,《意见》首次建立了递补机制,允许按一定比例和程序确定递补人选,并明确有效期;同时首次确立转聘机制,允许书记员在不同法院间流动,具体程序由高院研究制定。这两项机制有效缓解了统一招聘周期长、人员补充滞后等难题,更贴合各地法院的实际招聘需求。

在准入条件上,《意见》明确要求聘用制书记员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 职责边界:细化履职清单,划定多条“红线”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能定位,细化了岗位履职清单。规定其应配备在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案卷归档、校对送达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工作。

同时,《意见》划定了多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聘用制书记员不得单独从事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调阅卷宗、听证、调解、保全、执行案款发放等必须由法官或法官助理等在编人员承担的工作;不得从事印章管理、警务枪械药物管理等重要敏感岗位;不得从事核心涉密岗位;严禁接收、管理中央文件或接触、处理绝密级案件及相关信息。这些规定清晰廓清了职责边界。

● 薪酬保障:参照当地平均工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法院应为聘用制书记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保障。书记员依据等级享受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享受对应待遇,所需经费纳入所在法院年度预算统筹保障。涉及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弹性提前或延迟退休的情形,按照国家职工退休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薪酬方面,《意见》规定,薪酬标准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此外,书记员可申请加入所在法院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并享受会员待遇。

在职业发展激励上,《意见》要求法院注重总结宣传优秀事迹,根据功绩表现给予奖励,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明确中级、基层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招录或事业单位招聘时,可将具备一定年限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部分岗位的招录条件,进一步拓宽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发展空间。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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