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旅游市场相关经营者: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营造让大众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就旅游市场经营者的价格合规事项提示如下:
一、坚守法律底线,坚持诚信合规
经营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禁利用旅游信息不对称或游客异地消费的弱势地位,实施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明码标价,确保清晰透明
各经营主体须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形式规范明码标价。
三、拒绝反向抹零,保护消费权益
倡导“明码实价”和“正向抹零”;不得采取“反向抹零”“凑整多收”等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即不得在未明示并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四舍五入”“不舍全入”等方式将零头违规进位多收价款(例如2.29元结算为2.3元)。
四、规范价格促销,严禁价格欺诈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减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优惠等价格承诺、拒不兑现订单约定等行为;不得在折价前临时大幅提高标示价格作为计算基准,不得使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划线价”“原价”等作为被比较价格。
五、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价格行为规范
(一)
宾馆、酒店、民宿应在线上线下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订单生效后不得在消费者入住时擅自临时加价。
(二)
餐饮店应做到菜单与价签内容一致,不同规格菜品分别标价,不得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推出“小份菜”“半份菜”的应分别标示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清单;外卖打包费应规范明码标价。
(三)
旅游景区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入口、售票处、网络平台等显著位置公示门票及另行收费项目价格;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违规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按规定落实特定群体优惠减免政策。
(四)
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报价要真实、完整,包含全部必要费用,如交通、住宿、餐饮、门票、导游服务等全部项目,以及自费项目、额外收费项目等内容。坚决杜绝“不合理低价游”,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低价揽客后拒不履行价格约定。
(五)
各庙会游园会、特色旅游街区、文娱演出、休闲娱乐、体育赛事等经营者要严格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六、自查自纠,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经营者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共同营造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紧盯投诉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不规范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合规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