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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谭某义借宿女孩一家遇害案再审宣判 蒙冤29年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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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那些取证工作不够周全、定罪依据显得单薄、证据链条存在断层的案件,若已穷尽侦查手段仍无法还原真相,司法机关应坚守客观公正的底线,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理念予以处理。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谭某义涉嫌故意杀人及强奸的再审抗诉案引发了广泛讨论。在2022年,经最高检提出抗诉后,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将原本判处死缓的谭某义改判为无罪。

**女孩借宿引发惨剧,谭某义成主要嫌疑人**

据案情披露,1993年7月17日下午,谭某旺夫妇及其女儿谭某娜在家中被发现遇害。死者谭某旺享年58岁,妻子王某英55岁,女儿谭某娜年仅15岁。由于案发前夜,即7月16日晚,谭某娜曾在谭某义家中借宿,公安机关随即将其列为重大嫌疑对象。

此前生效的判决认定,1993年7月16日22点左右,谭某义回家上厕所时,撞见正在如厕的谭某娜,顿时起意实施强奸。因担心事情败露,他产生了杀害谭某娜父母的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谭某义悄悄起床,带上作案工具潜入谭某旺家,用镰刀砍、钝器砸等方式将熟睡中的谭某旺和王某英杀害。随后,他将断裂的镰刀头和刀把丢弃在现场,返回自家。为了防止谭某娜得知父母死讯后产生怀疑,他在当天早晨尾随刚起床回家的谭某娜,在堂屋后方用手掐住其颈部致其死亡,并用绳子勒住尸体颈部,将其悬挂在房梁上,绳子的另一端系在牲口槽的桩子上。作案结束后,谭某义用铁锹铲来厨房的草木灰掩盖血迹,锁好堂屋门后逃离。

1999年3月4日,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谭某义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1月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定,谭某义强奸谭某娜后为灭口而先后杀害谭某旺、王某英及谭某娜的事实清楚,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再次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继续上诉。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狱服刑期间,谭某义及其家属多次信访申诉。2017年5月25日,其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申诉。

**省检察院复查存疑,最高检介入抗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申诉后,经审查认为谭某义的申诉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2018年11月15日,该院决定立案复查。复查结果显示,原裁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性、充分性不足,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谭某义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强奸罪。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全面复核了原案证据,实地勘察案发现场,提讯谭某义,询问相关证人,并向原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同时听取了申诉代理律师及家属的意见。通过对讯问笔录签名的笔迹鉴定,确认谭某义的有罪供述签名并非本人所写。综合全案证据,最高检认为谭某义的有罪供述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均存疑,主要证据间的矛盾无法排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检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谭某义实施了故意杀人和强奸行为,原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首先,本案缺乏关键的客观性证据。一是尸检报告表明,因尸体已腐败,无法判断谭某娜处女膜破裂是新鲜还是陈旧性的。此外,卷宗中无谭某娜内裤及阴部擦拭物的提取送检记录,缺乏证明强奸行为的客观证据。二是现场提取的镰刀把上两枚血指纹特征点过少,不具备鉴定条件;谭某义家门板上的4处血迹虽检出A、B两种血型物质,但无提取笔录,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不具备唯一指向性。

其次,谭某义的有罪供述属于“先证后供”,存在供证矛盾,且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客观证据未能确立谭某义与案件的关联,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同年11月5日,河南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2月16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从1993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至2022年10月20日获释,谭某义失去自由的时间长达29年多。

■ **案件指导意义**

**最高检:缺乏客观证据案件,须严审有罪供述合法性与真实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了该案的三点指导意义:

其一,对于客观性证据匮乏,主要依赖被告人有罪供述定案的案件,应重点审查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是否采信。若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笔录非本人签名等线索,应及时开展讯问合法性审查。重点核查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且同步完整、内容是否与笔录一致,必要时进行笔迹司法鉴定,以排查非法取证行为。对供述真实性存疑的,需审查其稳定性、前后一致性、与在案证据的矛盾及其解释、是否符合常理逻辑和经验法则,从而综合判断供述是否可信。

其二,要区分“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特点,准确查明事实。对于“先供后证”的供述,可重点审查是否据此提取到隐蔽性强、案外人难以知晓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以及作案方式与死因鉴定等意见是否吻合,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可予采信。对于“先证后供”的供述,若随着侦破进展,供述与现场勘查、客观证据渐趋一致,则应将合法性和真实性作为审查重点,注重考察供述的稳定性、一致性以及与在案证据的印证和矛盾关系,综合判断是否采信。

其三,对于案发时取证不全、证据体系不完整,且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若有部分证据指向嫌疑人,但其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无罪辩解及其他有利证据无法排除,又缺乏客观证据锁定嫌疑人,加之案发时部分证据未及时规范提取导致无法补充新证据,致使全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则不能定罪。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磊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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