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患癌妻子申请销毁丈夫婚外胚胎遭拒”这一备受瞩目的案件出现新动向。男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态,同意配合销毁胚胎,但对于婚内出轨、伪造结婚证等核心争议点,却避而不谈。
此前,无锡的朱女士发现,丈夫与另一女子持伪造的结婚证,在医院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培育了受精卵。朱女士拿着真实结婚证要求医院销毁该胚胎,被对方拒绝。随后,她一纸诉状将丈夫、涉事第三者以及医院告上法庭,诉求包括销毁涉案胚胎、由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公开赔礼道歉等。(此前报道:)
舆论场上,此事引发了广泛讨论。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丈夫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三湘都市报记者专门采访律师,试图厘清该案背后关于重婚认定的法律症结。
为何重婚罪认定难?律师拆解标准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唐婷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重婚罪有明确界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不仅包含再次登记结婚的情形,也涵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朱女士的案件中,丈夫与第三者的行为并未触及上述定罪要件。
一方面,两人未进行第二次登记。那张伪造的结婚证既未在民政部门形成有效记录,也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属于“登记重婚”。另一方面,他们也未实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重婚强调的是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且被群众公认的“生活层面”结合。仅凭向医院出示假证,难以在刑法意义上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
“司法实践中常有‘重婚罪难告’的说法,原因主要有三点。”唐婷律师分析道。首先是证据门槛较高。“以夫妻名义同居”需要证明对外宣称夫妻身份、共同居住及邻里公认等要素,自诉人往往难以自行收集到充分证据。其次是立案管辖环节存在推诿现象。重婚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常以属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而法院受理刑事自诉又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直接证据,导致维权立案门槛极高、追责艰难。朱女士便遭遇了类似困境。
此外,刑民界限的认知落差也是关键因素。多数婚外情或非婚生子行为仅被视为道德失范或民事离婚过错,不构成刑事犯罪,这正是公众期待与司法认定产生偏差的核心所在。
不只盯着重婚罪,律师建议多维维权
朱女士的经历引发全网关注,不少热心网友和法律界人士为其出谋划策。针对其丈夫及第三者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界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唐婷律师认为,分歧焦点在于事实重婚中“以夫妻名义”的认定标准不同:是侧重长期共同居住的生活化事实,还是侧重对外以夫妻身份开展活动的客观行为。本案的最终判决,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尺度,同时也依赖朱女士补充关键证据,如二人共同生活影像、邻居证言、在其他公共场合以夫妻身份往来的佐证材料等。
鉴于重婚罪取证困难,唐婷律师建议朱女士转换思路,从多方面着手维权。
首先,可从共同侵权角度突破困境。目前司法主流观点认为,胚胎属于特殊伦理物,处置权归精卵提供者所有,原配因未提供精卵,无权直接要求销毁。尽管男方与第三者伪造证件违法,但这并未改变胚胎的生物归属属性。对此,朱女士可主张二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者主动参与伪造证件、策划实施体外辅助生育,已侵犯配偶权益,应追究侵权责任。同时,朱女士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辅助生殖服务合同无效。据悉,朱女士已提起相关诉讼。
针对男方已发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唐婷建议朱女士作为婚姻无过错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唐婷律师指出,朱女士的困境,本质上是试图通过重婚罪这一刑事追责路径,来解决婚外同居、伪造证件、侵犯配偶权益的复合型纠纷。法律对无过错配偶的保护,并不依赖重婚罪的刑事认定,而是体现在民事确权、行政监管与离婚救济等多重制度之中。
此案也暴露出当前司法与监管中的三大短板: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处置权界定模糊、违规建档胚胎的档案效力缺乏清理依据、卫生监管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保障婚姻无过错方的权益,归根结底需完善配套实体法律规则,而非局限于单一罪名的适用。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蒋慧婷 文子佾
编辑丨陈香云 实习生 李莎
一审丨陈香云
二审丨薛琳
三审丨丁兴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