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境内的淮安、无锡、南通以及高邮等地,多家单位陆续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规范清理。一批原本挂着“处”字招牌的部门全部换成了“科”,原先叫“科”的则降级改称“股”,与之对应的领导职务名称也同步做了调整。
以淮安市为例,该市商务局内部的变化颇具代表性:原综合处更名为综合科,原财务处改为财务科。原本担任处长、副领导的干部,职务头衔相应变更为科长和副科长。
这种纠偏动作并非江苏独有。早在2020年,江西南昌便已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市直党政群机关中,凡是科级内设机构,一律禁止使用“处”作为名称,旨在打破虚名,让机构设置回归法定轨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规格必须与机关层级严格对应。对于设区的地级市而言,其下属部门的内设机构应当命名为“科”,格式通常为某市某局某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及规范化命名的多项政策文件中,也反复强调机构名称必须如实反映行政规格,严禁擅自升格或滥用称谓。
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武汉大学)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超指出:“机构名称是公权力的外在标识,随意拔高会混淆行政层级,破坏行政组织的严肃性。”他认为,“虚高”的名称违背了行政组织法中关于“职权法定、机构法定”的核心要求。
为何会出现机构名称“通货膨胀”的现象?彭超分析认为,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机构改革期间,部分地方曾自行拔高过机构规格。虽然后来在实体编制上得到了纠正,但“高配一级称呼”的习惯却保留了下来。“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对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存在盲区,往往重实体编制、轻形式名称,导致不规范称呼逐渐固化。”
一位来自中部省份某县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透露,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名头高、有面子”的心理。此外,还有单位出于招商引资、业务对接等方面的考量,倾向于使用上级机关的机构称谓。
彭超表示,本轮机构名称规范化整治,向各级机关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机构编制的红线不仅体现在职数和规格上,也体现在名称和牌子上,任何形式的变通都不被允许。机构名称回归法定化,目的在于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在他看来,“‘处’改‘科’、‘科’改‘股’的调整,是行政组织法领域由粗放式管理走向精细化治理的体现,也是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的精准施策。”彭超建议,应以此为契机,联动职务职级、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治理文化等一系列深层制度改革,建立起一套权责明确、运转高效、崇尚实干、服务为民的现代基层行政治理体系。
来源: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