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的硝烟刚散,赌球、网络赌博以及所谓的“支付通道”生意便再次掀起一阵狂欢。对普通大众而言,网络赌博或许只是指尖在屏幕上的几次轻触;但在司法卷宗里,这背后往往盘根错节地延伸出一条更长的利益链:从商户资料、支付接口,到第四方支付平台、虚拟币钱包乃至境外服务器,每一笔看似冰冷的流水都藏着秘密。
2026年6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马某非法经营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这是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系列案件中的一环。该系列案涉案金额高达29.5亿元,陆续归案的5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3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在2026年2月,马某涉非法经营罪的判决是这一系列案件中最后落槌的一起。
此案的特别之处,不仅在于涉案金额巨大,更在于其获利模式与传统现金或银行卡转账截然不同。部分被告方被指控以USDT(泰达币,由Tether公司发行,与美元1:1锚定)等虚拟货币形式收取佣金或返利。
一个现实难题横亘在司法机关面前:当佣金转化为链上流转的虚拟货币,办案人员该如何将钱包地址、交易记录、现实身份以及具体的非法业务精准对应?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指出,“国内缺乏专门从事此类审计的第三方机构,这导致目前侦办的涉及数字货币案件,在认定获利金额等方面,主要依赖口供。”
**29.5亿元的赌博案**
根据本系列首案朱某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22年5月,朱某、张某、唐某、杜某、马某等人获悉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提供结算服务可获巨额利润,遂萌生“经营”念头。此后,朱某等人通过定制32个代收代付支付平台,租赁境外服务器,并与境外网络赌博人员建立联系,协助黑灰产团伙洗钱。
所谓第四方支付平台,又称聚合支付,是相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的一种在线支付服务模式。它作为支付中介,连接消费者、商户、发卡行和收单行四方主体。通过整合多种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及其他服务商接口,为商户提供综合支付服务。
具体而言,第四方支付平台本身并无支付牌照,而是通过与各大银行及持牌支付机构合作,为消费者和商户提供支付及清结算服务。它能集合多家支付机构的通道,实现“一码多用”,帮助商户解决多支付方式带来的繁琐,提升效率与体验。同时,也为商户提供统一的对账、分账等资金管理方案。
在该案中,朱某与张某负责渠道对接、三方联络及投诉处理,并联系境外赌博网站,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链接第三方支付进行商户转账洗钱及利润分配;马某则负责介绍支付通道、提供商户材料,协助商户进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开通账号,并沟通处理进件及资金过账中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关的问题。
经查,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上述5人利用第三方支付账号代收代付非法资金,并通过虚拟钱包收取USDT及银行卡收款等方式结算,经由10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105家商户,结算金额超过29.5亿元人民币。
最终法院认定,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85万元;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其余人员亦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3至6年不等刑期。
**数字货币涉案:取证与认定之困**
该案与其他公开的四方支付平台涉案模式类似,最大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以数字货币(主要是虚拟钱包收取USDT)作为获利结算方式。
USDT是当前市场交易量最大的稳定币之一,发行方声称以持有的美元作为储备金以维持币值稳定。
此案中,数字货币的出现引发了两个核心问题:取证难与价值认定难。
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监管通知明确,包括泰达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得在市场流通;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须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鉴于数字货币的非法属性,取证成为办案难点。本案中,内蒙古二连浩特公安机关通过向Tether公司调取网络钱包地址及欧易交易所明细进行取证。
一位资深律师坦言,“直接向境外机构取证的情况极少见,公安机关对境外机关的取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澎湃新闻查阅了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应当依照本法进行……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另一方面是价值认定问题。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案仅马某的数字货币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朱某、张某、唐某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朱某团伙为境外赌博网站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结算总额29.55亿元人民币。境外赌博机构按商户转账金额的1.45%支付佣金,朱某团伙非法获利4285万元。
判决书提及,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0月20日,张某USDT钱包地址充币485次,共接收414.6万USDT(折合人民币约2694.7万元);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0月19日,张自恒USDT钱包地址提币497次,转出409.7万USDT(折合人民币2663.3余万元)。然而,三人最终认定的获利总额为170余万元。
杜某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朱某、张某、杜某通过线下交易、USDT换现11次,涉及190.5万USDT,折合人民币约1238.3万元。但杜某最终认定的获利金额为20万元。
根据马某判决书,通过欧易交易所APP,张某、杜某的虚拟钱包地址转入马某提供的地址共计152笔,合计719176.7个USDT(约467万元人民币)。最终马某被认定金额467余万元,扣除同案人朱某某返还的172万元,认定获利295万元。马某因此获刑四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专家观点:新型案件裁判尺度待厘清**
澎湃新闻发现,最终认定的获利金额与被告人主动退赃的人民币数额一致:如朱某、张某、唐某认定犯罪金额为其退赃的175万元,杜某为退赃的20万元等。
由于马某未退赃,其认定金额直接取自实际钱包入账金额。本案系列中,仅马某就此提起上诉。
马某代理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确定马某涉案金额时,未查明其真实办理或使用数量,仅靠口供推断;确定非法所得时,也未详细查明其100多笔USDT转账的原因。”不过,记者未能就此联系有关部门获取回应。
就跨境取证、数字货币价值及涉案金额认定等问题,澎湃新闻向锡林郭勒中院提出采访要求,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分析道,“对于境外取证,若电子数据公开发布或存储在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通过网络在线提取;非公开信息一般需由公安机关通过相关部门向主权国家申请。”
王晓华强调,“从技术层面看,USDT、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虽可追溯,但最大难点在于其非实名性与实体人的绑定。若虚拟货币仅在区块链转移而未进入交易所交易,则难以追溯。加之国内缺乏专门审计的第三方机构,目前侦办的数字货币案件基本以口供为主。”
在王晓华看来,“该案争议点不在于是否应打击网络赌博和非法支付结算,相反,正因资金链条隐蔽、跨境且技术化,司法机关依法切断通道具有明确的公共意义。真正引发讨论的是,在此类新型案件中,证据取得、金额认定及同案裁判尺度应当如何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