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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4岁女孩被强奸案:警方立案撤案引争议,刑警称无犯罪事实

来源:华潮新闻网
不满14岁女孩被强奸案:警方立案撤案引争议,刑警称无犯罪事实

6月25日,叶斌(化名)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称其妹妹小芬(化名)在2024年7月“被一名男子诱骗至出租屋,遭二人性侵”。两名涉事男子承认与女孩发生过性关系,当地警方最初立案侦查后,最终撤销案件。

▲撤案通知书 受访者提供 25日,叶斌向红星新闻表达,事发时妹妹年仅十三岁,正读初二,同时遭遇性侵的还有一名小学生女孩。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因此立案,随后以“未发现犯罪事实”为由撤案。2025年,家属向乌兰浩特检察院申请监督,检方回应称,未在警方撤案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形。其后,公安机关再次明确,“此案不存在执法问题,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规,核查结论无误”。

红星新闻联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一名刑警透露,两名受害女孩均超过十二周岁,案件经市级公安及检察机关等多部门核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且“办案程序没有问题”。

13岁女孩《自述书》表述 “发生了终生痛苦的事” 小芬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案发时她已满十三岁。

叶斌向记者递交妹妹手书的一份《自述书》,内容显示:她是乌兰浩特市某中学初二学生,2024年暑假期间,同届同学白某某邀她加微信好友,推荐一个微信名,小芬应允添加。几天后得知对方是包某某,“这几天一直约我出去玩”,小芬拒绝。2024年7月12日聊天中,包某某质疑小芬“照骗”。“为证明本人,就答应了见面。那天,发生了让我终生痛苦、悔恨的事”。

▲小芬手写《自述书》 受访者提供 小芬在《自述书》中描述事情经过:当天下午,包某某发来一个小区地址,小芬打车前往。见面后,包某某将小芬带到一公寓房间,屋内还有一个陌生男孩。小芬表示,两人先后对她“实施强奸”。陌生男孩用手机拍录视频,并提及小芬熟悉的L某某和小英(化名)。事后,陌生男孩与包某某将小芬带外出吃麻辣烫、打台球。回家前,包某某要求小芬支付8元台球费。

这两次遭遇,小芬声称自己均做过抵抗。自述书中,小芬记录,事后二男生以曝光视频相威胁,多次与她见面并发生关系。7月21日,小芬感到身体不适,告知包某某支付医药费。小芬称,包某某带人闯入家中,指责她“敲诈勒索”,并殴打在房间内的小英。

当天,小英将经历告知母亲黎女士,黎女士将小英和小芬带到五一派出所报案。询问中,两人称被强奸,五一派出所随即移案件至乌兰浩特市公安局。

警方立案后撤销案件 “无犯罪事实” 乌兰浩特市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小芬和叶斌是同母异父兄妹。母亲莫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们来自外省,常年在乌兰浩特生活。叶斌透露,父亲早些年出意外去世,母亲再婚生下小芬。小芬五个月大时,母亲离婚单身,靠打工抚养两个孩子。

莫女士表示,小芬很乖,语文、英语成绩优异,因此一直很放心女儿。2024年7月22日,警方来电通知,她才知道女儿遭遇的事。“当时我恨不能死去。”莫女士陪同下,警方对小芬进行询问笔录。

2024年7月22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记载,小芬被强奸一案,警方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立案侦查。

▲立案告知书 受访者提供 叶斌告知红星新闻,小英在同一时期也“遭到强奸”。小英母亲黎女士告诉记者,女儿事发时正读小学六年级,刚过十二周岁。《自述书》中,小芬始终不知另一名男孩名字。家人后来发现,两名男生分别是包某某、武某某。叶斌称,据他所知,包某某、武某某均超过十六周岁。

莫女士说,包某某、武某某于7月21日23时许被抓获,22日23时许被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9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决定书》声称,小芬被强奸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莫女士表示未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上签字。

当事女孩被诊断焦虑抑郁 家属多次申诉 小芬提及,那件“终生痛苦、悔恨的事”“让母亲、哥哥备受伤害,内心深感愧疚,甚至想过自杀”。莫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小芬承受巨大精神创伤。2024年7月26日,兴安盟第二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小芬“焦虑抑郁”;同日,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评估显示,小芬自杀风险评估量表(NGASR)总得分9分,等级为“高风险”。

▲医院诊断小芬患焦虑抑郁 受访者提供 莫女士、黎女士均告诉红星新闻,事件后,两个女孩无法继续上学,两年来一直呆在家中。莫女士说,案发后女儿不爱出门,担心她想不开,便放弃工作在家陪伴。母女俩吃不下饭,莫女士不敢多言,怕女儿烦心,有时带她河边散步。小芬整夜失眠,妈妈就陪她在客厅坐到天亮。“我躺下也得开着门,听着动静,怕她出事。”莫女士称,自身承受巨大压力,女儿也察觉到。“2024年12月,去换床单,在枕头下发现小芬手写的《自述书》。看完后,我抱着女儿痛哭,女儿说,妈妈我对不起你,这些年带着我和哥哥太不容易了”。

莫女士自责事发时没留意异常。《自述书》结尾,小芬提问,“我不明白,他们做了坏事,为何无罪?” 撤案后,黎女士感到失望,放弃申诉。“孩子已受伤,申诉有什么用?”但她强调,不认可撤案决定,不原谅对方。

一年多以来,莫女士和叶斌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包括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5年6月,乌兰浩特市检察院答复称,市公安局在撤案过程中未发现违法情形。

▲检察院答复函 受访者提供 小芬家属提供的一份回复函件显示,2025年7月,乌兰浩特市公安机关表示,“此案不存在执法问题,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核查结论准确”。

▲公安机关的回复 家属供图 2025年7月,莫女士和叶斌向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举报本案存在“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定义模糊不清”问题。信访程序显示,事项从自治区信访局先后转至自治区公安厅、兴安盟公安局、五一派出所、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最终转回兴安盟公安局。8月15日,兴安盟公安局答复,“应通过法律程序办理,已于xxxx年xx月xx日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叶斌称未收到通知书,家人至今未再收到答复。

▲家属查询受理程序 受访者提供 办案刑警:多部门曾核查 小芬家人提供的2024年8月录音显示,办案刑警表示,包某某、武某某“承认发生关系,但否认强奸”,并解释,“结合双方当事人麻辣烫店用餐视频、所有人供述笔录和证人证言,判断不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叶斌称,办案刑警也曾解释,小芬属“自愿”;莫女士则表示,警方撤案理由在于“行为人坚称,不知小芬不满14岁”。

6月26日晚,叶斌向红星新闻提供另一份录音。叶斌称,2024年9月,家人去市局了解情况。录音中,办案刑警谈及“年龄判断”和“反抗不明显”。录音提到,基于两名女生外表、身高、穿着、生理特征、生活嗜好等,与同龄人比较成熟。“包某某、武某某均认为小芬、小英是15或16岁。”叶斌透露,“其实小芬当时只有13岁”。

录音提及,7月12日当天,小芬先后与包某某、武某某发生关系,均“无明确反抗,无受伤”。存在两种可能,“完全不同意”或“半推半就。” 录音指出,监控显示事后小芬与两人吃麻辣烫、打台球,三人聊天、吃饭、玩手机。整个过程与小芬《自述书》吻合,根据公共场所监控及武某某拍摄视频判断,“未发现强迫迹象”。“综合情节,难以看出违背女性意愿。” 6月25日,红星新闻联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警,对方表示,小芬、小英报警称被强奸一案,当地检察院曾介入;撤案后,市级公安及检察机关等单位也做过调查,均确认无误。对于家属所述“反抗不明显”“自愿”的说法,该刑警未予回应。记者联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对案件细节,刑警表示不便透露,但提到小芬、小英在案发时均处于“12至14岁”年龄段。截至发稿,红星新闻未获其他工作人员回应。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性侵害,如无特殊情况,通常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幼女,除非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不可能知道。

北京青少年法援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静雯告诉红星新闻,对行为人辩称不明知幼女年龄,司法机关将严格审查,需同时满足:一是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不可能知道;二是行为人已足够谨慎,仍对幼女年龄产生误认,普通人亦难避免;三是幼女特征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

两名行为人若为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是否会影响定罪?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回答,根据我国法律,已满十六周岁者犯罪须负刑事责任,“未成年涉嫌犯罪,仅影响量刑,不改变定罪。” 莫女士表示,“要为女儿讨公道”。叶斌说,“我们可以正常生活,只要一家人平安就好。但妹妹出事以来,家里气氛很差,妈妈常背着我们哭。我们不仅要为妹妹伸张正义,也想让更多家长注意保护好孩子,避免类似悲剧。”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受害人与家属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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